第二十八条

有效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