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标准发给护理费。

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不发给护理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