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三章 残疾抚恤第十六条有效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原则上按照其本人意愿由其原户籍或者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实行分散安置;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日常生活需要护理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逐级报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安排到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