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章 死亡抚恤第十二条有效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按照原标准一次性增发六个月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