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的相关证明等,由接收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办理残疾抚恤登记,依法享受抚恤。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