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经依法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未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检定、校准、测试的项目出具检定、校准、测试数据,不得伪造检定、校准、测试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