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七条有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经依法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符合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