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和经依法计量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计量考核、认证有效期内,应当符合考核、认证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核。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