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十六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正服务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测试业务。需新增加检验、测试项目的,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其他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