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电话计时计费器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