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有关责任人立即进行扑灭,同时对引进的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入和销售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行销毁或者除害处理;有关责任人不进行扑灭、销毁和除害处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扑灭、销毁和除害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扩散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