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跨县异地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运、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当地未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