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跨县异地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调运、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不得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当地未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