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防治农业有害生物过程中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技术规范,避免或者减少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以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