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五条有效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的指导下,乡镇植物保护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二)传递预报防治信息;(三)指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四)宣传普及植物保护知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