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因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或者监测和预报防治需要,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