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测与预报第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无偿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