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需要在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植物保护人员因监测和预报防治需要,进入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