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关心从事血防工作的人员,采取措施改善血防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承担血防现场工作、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重大疫情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乡、村级血防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