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二)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或者生产活动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