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批准迁移、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事先未进行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工作而迁移、拆除的,或者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工程未与异地保护工程同步进行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