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害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的;

(二)刻划、涂污、损毁、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的;

(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