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