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