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对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珍贵文物,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代为收藏。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具备收藏珍贵文物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文物收藏单位代为收藏。

文物收藏单位与代为收藏单位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