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文物收藏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文物。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通过接受文物主管部门指定保管或者调拨方式取得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利用馆藏文物从事文物销售、拍卖经营活动。禁止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