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第二十九条有效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根据其收藏的性质和职责征集藏品。对收藏的文物,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区分等级,编制目录,设置藏品档案,并报主管的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文物捐赠、转让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提供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