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八条有效考古发掘的文物及其相关资料,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发掘单位不得将考古发掘中的重要发现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