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考古发掘的文物及其相关资料,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未经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发掘单位不得将考古发掘中的重要发现对外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