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七条有效考古发掘单位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活动,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或者生产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