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考古发掘第二十六条有效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所有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