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和水下文物的勘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负责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部门,根据本地区历史发展沿革及勘查发现地下文物的情况,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