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地下文物埋藏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自考古调查、勘探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报告。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古调查、勘探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考古调查、勘探处理意见书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考古发掘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发掘。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