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迁移或者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被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做好测绘、摄像和文字记录等资料工作。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工程应当与异地保护工程同步进行,并且按照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