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七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