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刻划、涂污、损坏文物;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三)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四)毁林开荒、开挖沟渠、采石、取土;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