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六条有效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三)殡葬活动;(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