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文物安全的物品;

(三)殡葬活动;

(四)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