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综合协调工作。税务机关负责做好税收保障具体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工作。人民法院、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海关、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税收保障有关协助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