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