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税收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