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对象,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发现税收优惠对象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人在纳税后知道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没有享受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应当依法退还已超额缴纳的税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