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审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反馈有关查处情况。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