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履行涉税协助义务,根据涉税信息目录,按照与财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下列事项产生的涉税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供给综合治税信息平台:

(一)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医疗、教育、特种行业、网络文化、广告、药品、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草专卖等各类生产经营许可;

(三)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耕地占用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机动车辆、船舶登记、检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权利证书的发放、变更、注销,土地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房产交易、租赁登记,房屋征收补偿;

(五)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标合同签订、建筑安装造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固定资产投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技术改造、技术转让、所有权转让、股权转让以及企业破产清算、资产拍卖,境内企业对外投资、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七)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备案,医疗保险费结算,单位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

(八)企业用工,外籍人员就业,残疾人就业,重点群体就业;

(九)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书画以及艺术品售卖,彩票销售;

(十)进出口报关,进料加工,对外付汇,客货运输,电力、自来水、燃气供应;

(十一)涉税信息目录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