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涉税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涉税信息目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