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六条已废止财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收集、使用和保管纳税人涉税信息时,对涉税信息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