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对水上各类船舶、相关场所、行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治安管理;(三)检查水上治安情况;(四)指导、协调水上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五)查处水上治安案件,处置水上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灾害事故;(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