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水域毗邻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水上治安联防制度,通报水上治安工作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