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水上治安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二)侵占、使用、故意损毁扣押的船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水上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五)在查处违反水上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实施水上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