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第六项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