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治安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进行扣押审查:

(一)有利用船舶作为违法工具嫌疑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船舶运输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重大水上治安灾害事故的。

公安机关进行水上治安检查时,对逃避检查的船舶或者人员可以实施追截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