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港口、码头、渡口等水上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由该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上述场所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