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并进行年度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