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部署、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