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 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依法进行节 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予以审批或者核准的;

(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对违法用能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