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